3Q大战结果腾讯终审胜诉 互联网竞争乱象迎司法标杆
作者:qqtn小天 人气:0大家还记得腾讯公司与360公司之间的争论吗?历时四年多的3Q法律大战,近日最终以腾讯公司胜诉而尘埃落定。
什么是3Q大战?
腾讯QQ和奇虎360都是国内最大的两个客户端软件之一。腾讯以QQ为基础,向各个方面发展。以其强大的市场占有率,强大的客户群体,不断发展吞噬着互联网各个领域。奇虎360是以安全闻名的企业。其360安全卫士永久免费的策略,使得以很短的时间,占有了绝大多数安全市场份额,也成为了继腾讯qq之后第二大客户端软件。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从2010年到2014年期间,两家公司上演了一系列互联网之战。2012年4月18日,广东高院一审判决奇虎360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腾讯500万元的经济损失。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2014年10月16日,3Q大战今日画上句号,法院驳回360上诉,维持原判。
腾讯公司胜诉
10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 奇虎 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腾讯不构成垄断侵权。
腾讯方面回应称,很欣慰“3Q大战”在法律的轨道上获得解决。“面向未来,我们清醒意识到责任和挑战,我们将与更多优秀互联网同行们一道,坚持用户至上,恪守商业准则,创造更好更多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回报广大用户和社会各界。”
在业内专家看来,这次判决结果并非一个简单的休止符,而是对整个中国互联网的未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标杆意义,为业内的各种竞争乱象进一步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界线。对国内数亿网民而言,这无疑是个事关自身权益的好消息。
“3Q大战”最后一局收官
今天上午,随着最高法的一纸宣判,长达四年的3Q法律大战终于画下了句点。继诉奇虎360“隐私保护器”和“扣扣保镖”的两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得胜诉之后,腾讯再次获得了反垄断纠纷案的胜诉。
令不少业内人士记忆犹新的是,四年前的9月27日,奇虎公司发布了360“隐私保护器”,声称检测出QQ软件窥探用户隐私,主动挑起纠纷。之后又以“保护”QQ用户安全为名,推出“扣扣保镖”,通过破坏和篡改QQ软件并诋毁QQ商誉的方式推广其软件产品,给腾讯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伤害。腾讯公司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寻求自我救济和法律维权。
2010年10月和2011年6月,腾讯公司分别就360“隐私保护器”和“扣扣保镖”侵权案向北京和广东两地法院提起诉讼。两起案件早已终审结案,奇虎公司均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向腾讯公司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
其中,腾讯诉奇虎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一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终审判决,做出高达500万的侵权赔偿判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也是一起具有标杆意义的司法判决,为互联网领域的竞争秩序厘清了规则和边界。
这也意味着,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前后做出的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和腾讯不构成垄断的两个终审判决,对备受业内外瞩目的“3Q大战”做出了最全面、最完整的司法评判。
“二选一”背景特殊不构成垄断
市场份额领先,是否就等同于垄断?腾讯当年被迫做出的“二选一”如何落槌?QQ安装时推荐其他软件,属于非法行为吗?今天宣判现场,这些外界所关注的话题一一得到了最高法的权威解答。
据了解,判决充分注意到互联网领域竞争的特殊性和互联网行业竞争激烈、市场格局变化快等情况,充分考虑到被诉行为的特殊背景和被告腾讯当时受到不正当竞争侵害的情势,认定腾讯的行为并不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即不构成垄断。
“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心并非个别经营者的利益,而是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坏。”最高法在判决中强调称。
关于争议点之一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最高法认为,即时通信领域的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市场进入较为容易,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腾讯qq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QQ即时通信软件与QQ软件管理打包安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
对于业界最为关注的“产品不兼容”、即360口中所称的“二选一”行为,最高法认为,此举排除、限制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竞争的动机并不明显,且仅持续一天,却给即时通信服务市场带来了更活跃的竞争,对安全软件市场造成的影响极其微弱。该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佐证了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互联网竞争乱象迎司法标杆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3Q大战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从司法角度划清了互联网行业的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的界限,也为未来互联网企业的竞争秩序制定相应的指导规则,有利于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良性化;也避免了部分竞争者在市场上失利后,利用反垄断诉讼打压对手的不良后果。
“纵观国内外反垄断法的规定,法律反对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侵权,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地滥用行为。”著名反垄断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指出,法律本身并不反对企业通过竞争获得市场支配地位,而是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认为,互联网的竞争本质是平台化竞争,对相关市场的认定不宜过细,也不宜过窄。“创新和竞争使得行业发展变化迅速,对竞争格局的判断需要开放性和动态性,法律和权力的干预也应审慎。”赵占领说。
很多用户纷纷则坦言,互联网竞争日益激烈,普通网民在巨头斗法的过程中不时沦为炮灰。但随着最高法对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定义愈发清晰,今后各种竞争乱象也将有司法先例可循,对于用户自身权益的保障是个很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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