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5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相关问题
作者:qqtn沙影 人气:0个人所得税税简称个税,是每个公民都必须交的税种,包含了工作、年终奖、稿费、财产租赁、单位经营、彩票等一系列收入都需缴纳一定份额的税收,小编现今将各种有关税收问题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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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从2011年9月1日开始,新个税法实施,新个税起征点从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2014年沿用个税计算公式是:(工资 - 起征点)× 对应税率3% - 速算扣除数(0)
例如,某员工工资收入为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按照新的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其应缴个税为(5000-3500)×3%=45而按原标准计算,该员工应缴的个税为325元。
2015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最近一次调整在2011年9月1日,税率表如下图
2015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涉及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月薪)
2.年终奖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8.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如:中奖、中彩)
11.被确定征税的其他部分
工资、薪金所得
一、征收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二、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说明:
1、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三、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薪金所得 - 各项社会保险费 - 起征额(3500元)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所得
一、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二、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说明:
1、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三、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盲区”,因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导致的特别结果
根据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会出现这样一个规律:
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使得对应的纳税税率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随之纳税额也相应地大幅增加,这时会出现一种特别的情况,就是年终奖数额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却提高“一大步”、“得不偿税”、多发不能多得的情况;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或称“平衡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7档,这些临界点也有多个,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的区间,在业内,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盲区”或者“无效区间”,表明在这些区间内,所得增加与税负增加不相匹配,税收调节功能的失效与盲目。
盲区共有如下六个区别,分别是(18000, 19283.33], (54000, 60187.50], (108000, 114600], (420000, 447500], (660000, 706538.46], (960000, 1120000]。其中"("表于大于,"]"表示小于或等于,区间(18000, 19283.33]表示大于18000且小于等19283.33的数值范围。根据年终奖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这些区间比较,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在这些区间内,说明多发了奖金却扣了更多的税,还不如少发一点。
劳务报酬所得
一、征收范围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税率
劳务报酬税率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说明:
1、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三、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纳税,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收入额超过4000元 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四、加成征收
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动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到5万元的部分,加征五成(即税率为30%),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即税率为40%)。
稿酬所得
一、征收范围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的文字(或摄影、书画等)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包括稿酬、再版稿酬取得的收入。作者去世以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人,仍按照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
二、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所以,其实际税率为14%。
三、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 800)× 20%
实际缴纳税额 = 应纳税额×(1 - 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1 - 20%)× 20%
实附缴纳税额 = 应纳税额×(1 - 3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征收范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按税法规定,个人购买国债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每股发给的息金,叫股息;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叫红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额 × 20%
四、关于“次”的认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的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
一、征收范围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则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从2001年1月1日起,晢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的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依次扣除下列费用:
1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的收入中扣除。
2、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对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如纳税人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确实由该纳税人实际负担,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从财产征租赁收入中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许在下一次断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在扣除以上两项费用以后,按税法规定,还可以定额或定率扣除一定的费用。
在扣除以上两项费用以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1、在扣除以上两项费用以后,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 - 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 800
2、在扣除以上两项费用以后,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月)收入额 - 准予扣除项目 - 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 - 20%)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应纳税所得×20%
对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收入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应纳税所得×10%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一、征收范围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二、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说明:
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上述计税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一、征收范围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一)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必须是承包、承租人对企事业单位经营成果拥有所得权。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所得。
(二)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三)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划个人所得税。
(四)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说明:
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个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既有工资、薪金性质,又含生产、经营性质,但考虑到个人按承包、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到的是经营利润,涉及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扣除所得税法规定"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实际减除的是相当于个人的生计及其他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2000元
个人在承租、承包经营期间,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凡承租经营后,未改变被租企业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即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才按个人承包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张某2010年承包某商店,承包期限1年,取得承包经营所得40000元。此外,张某还按月从商店领取工资,每月3000元。计算张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3000)-12×2000=52000(元)
(2)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0×35%-6750=11450(元)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后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果纳税人的承包、承租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经营不足12个月,应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20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张某于2009年5月1日起,承包一个单位的门市部,经营期限5个月后,取得经营收入总额200000元,准许扣除的与经营收入相关的支出总额100000元。计算该个人承包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承包经营所得 = 200000 - 100000 = 100000(元)
(2)承包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 = 100000 - 2000 x 5 = 90000(元)
(3)承包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90000 x 35% - 6750 = 24750(元)
财产转让所得
一、征收范围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目前,除了股票转让所得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外,个人取得的其他各项财产转让所得,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财产转让收入 - 财产原值 - 按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20%
偶然所得(如:中奖、中彩)
一、征收范围
偶然的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在各行各业因作出突出贡献而从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奖金来源何处),也属于偶然所得的征税范围。
二、税率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以每次取得的该项收入为一次。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额 × 20%
四、案例
问:中国公民张三于2009年12月中奖,取得偶然所得2万元,那么,支付单位应代扣代缴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解析:发放偶所得,该单位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税计算如下:
被确定征税的其他部分
一、征收范围
除了列举的各项应税所得外,对于今后可能也现的需要征税的新项目以及个人取得的难以准确界定其应纳税所得项目的个别应税项目,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已经明确“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收入有:
1、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2、单位或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他单位和部门发放现弃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3、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二、税率
被确定征税的其他部分,适用20%比例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被确定征税的其他部分所得,以个人每次取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以每次取得的该项收入为一次。
应纳税额 = 应纳税的所得额×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额×20%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20000 × 20% = 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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